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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15-12-17 14: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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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换证对象

  换证对象为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其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京设立的分公司(以下合称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换证原则

  《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坚持机构自愿、属地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机构自愿: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持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延续或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属地管理:区(县)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初审,市金融局负责终审;严控风险: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审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严防信用风险。

  三、换证时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前90日向区(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四、换证工作要求、目标和任务

  市金融局成立《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全市《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通过换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并掌握全市有效期届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状。

  五、换证工作程序

  鉴于现行年度现场检查制度,为避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复审核,换证专项检查与年度现场检查一并开展,接受换证专项检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再参加当年集中开展的年度现场检查。

  (一)申请: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前90日向区(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而未提出申请的机构,《经营许可证》自动作废,将不得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申请机构应从市金融局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模版,并按要求填写、装订。申请材料应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两份,并严格按照附件序号的顺序整理,标明页码、编制目录(应体现具体文件的名称及对应页码)、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二)初审:区(县)监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初步审查。经审查,材料完整的,区(县)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换证专项检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监管部门应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立即退回。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申请换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担保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在保责任余额汇总表或近一年发生的Zui大额融资担保业务合同及其相关凭据;

  5.Zui近3个月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及财务会计报表;

  6.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选多家)签订的“客户保证金账户”及Zui低达30%的资本金银行托管协议书复印件(样本可参考附件5);

  7.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场所一致);

  8.声明书。内容至少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承诺,及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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